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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与刘某某1、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刘某某1,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35号原告: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育才街,经营者刘某某,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某某1,男。被告: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光复小区406栋2门304号。法定代表人:邢东学,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7号。负责人:XX,经理。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与刘某某1、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前郭县源江路刘某某诊所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