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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100号被执行人王青松,无业。关于王青松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苏08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青松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青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青松所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青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