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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展宏与冯肖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展宏,冯肖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108号原告:梁展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58。委托代理人:郭笑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肖崧,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728。原告梁展宏诉被告冯肖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笑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800元,约定在2016年8月13日前清还。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800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8月13日。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其举证所主张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0800元并约定于2016年8月13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只还款6000元,原告遂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逾期还款事实清楚,应负归还借款24800元(30800元-6000元)给原告的义务。关于利息,由于借款时并无约定利息,因此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即应从2016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肖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展宏归还借款人民币24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展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肖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