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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谢玉宝与金邦明、申世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宝,金邦明,申世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218号原告:谢玉宝,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邦明,男。被告:申世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玉宝与被告金邦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2016年7月25日,原告谢玉宝申请追加申世红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原告谢玉宝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谢玉宝负担。审 判 长  周家青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