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岳侠、陈坤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侠,陈坤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侠,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人陈坤明,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辩护人郎成吉,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侠、陈坤明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一翔、书记员宋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侠、被告人陈坤明及其辩护人郎成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岳侠、陈坤明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笕桥社区5区62号111号出租房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岳侠负责抽头,被告人陈坤明为赌博望风,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7000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岳侠、陈坤明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岳侠、陈坤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坤明能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岳侠、被告人陈坤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上旬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岳侠、陈坤明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笕桥社区5区62号111号出租房内,组织他人以扑克牌赌“牛牛”、“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岳侠负责抽头,被告人陈坤明为赌博望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建民、夏某、鲁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笕桥社区5区62号111号出租房内以扑克牌赌“牛牛”、“小九”的形式参与聚众赌博,赌场老板是被告人岳侠和陈坤明,岳侠负责抽头的事实。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赌资、赌具照片,证明2016年3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涉案赌场抓获参赌人员、缴获赌资、赌具的事实。3、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以及扣押了涉案赌博用具、部分被告人钱款的情况。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岳侠、陈坤明的身份情况与归案经过。5、被告人岳侠、陈坤明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上旬至3月29日期间,其二人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笕桥社区5区62号111号出租房内组织他人以扑克牌赌“牛牛”、“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岳侠负责抽头,被告人陈坤明为赌博望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侠、陈坤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岳侠、陈坤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坤明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岳侠、陈坤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坤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人民陪审员  刘 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方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