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292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黄亚文,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男,1975年7月2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征审 判 员 汪宪章人民陪审员 赵超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