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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292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黄亚文,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男,1975年7月2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征审 判 员  汪宪章人民陪审员  赵超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