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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米易县中一家电行申请执行周永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中一家电行,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04号申请人米易县中一家电行,营业场所:四川省米易县,统一信用代码510421600009099。经营者王林,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周永华,男,1968年2月11日出,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文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周永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会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