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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飞与被执行人石凤辉、葛芳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石凤辉,葛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60号申请人马飞。被执行人石凤辉。被执行人葛芳冰。申请人马飞与被执行人石凤辉、葛芳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经法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83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审 判 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