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汪生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汪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新林。被执行人汪生健。本院在执行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汪生健(2016)浙0522执2803号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生健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卫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