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鼎云与黄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鼎云,黄培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4680号原告:张鼎云,男,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忠,男,系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培根,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白。原告张鼎云与被告黄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黄培根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鼎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培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培根一次性归还原告张鼎云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被告黄培根向原告张鼎云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被告由于工程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均是现金交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至2012年10月26日被告未归还故又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至2014年10月7日被告仍未归还故又出具借条一份,确定归还日期为2014年12月底,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诸本院。被告黄培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借到原告12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底前归还,但至今分文未付。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借款金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黄培根收取原告张鼎云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黄培根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原告有关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鼎云借款120,000元;二、被告黄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鼎云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黄培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