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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骆磊与卢艾娜、蔡文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磊,卢艾娜,蔡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骆磊,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卢艾娜,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蔡文泉,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书,受理骆磊申请执行卢艾娜、蔡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骆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书确认:一、卢艾娜向骆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二、卢艾娜向骆磊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12日起,以人民币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蔡文泉对卢艾娜偿还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仲裁费用人民币21400元,骆磊承担9950元,卢艾娜、蔡文泉承担11450元;五.上述卢艾娜、蔡文泉应支付给骆磊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骆磊,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卢艾娜、蔡文泉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书确定卢艾娜、蔡文泉的义务为向骆磊支付人民币合计481450元(470000元﹢11450元)以及向骆磊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12日起,以人民币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鉴于卢艾娜、蔡文泉需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其履行完毕的时间未定,鉴于卢艾娜、蔡文泉需支付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9188.5元,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本院暂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卢艾娜、蔡文泉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69万元为限。在执行过程中,如上述金额尚不能予以清偿被执行人义务,本院再予以增加执行金额;执行完毕后,如有多出金额则予以退回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卢艾娜、蔡文泉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69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