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志秀与张浩楠、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秀,张浩楠,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77号之一原告:张志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楠。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志秀与被告张浩楠、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中,张浩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张浩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张浩楠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