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诉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300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负责人柴丽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谊,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徐飞,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被告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以被告徐飞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