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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玉飞与江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193号原告周玉飞与被告江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玉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江意芬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塔山湾62幢1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另案处置中,本案不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周玉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意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江意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玉飞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4元,执行费989.3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