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井(景)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井(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08号罪犯徐井(景)文,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2年4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1)刑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井文犯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00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徐井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徐井文因犯惯窃罪于1992年4月7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00年3月11日止。罪犯徐井文于1993年7月27日,因肺结核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3年7月27日起至1994年7月26日止,后监狱民警经实地考察为该犯办理续保,1995年6月23日省局批复收监执行,收监执行之日起,民警多次抓捕该犯未果,后于2016年7月12日在吉林市丰满区将其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5年6月23日起至2000年3月11日止,共四年八个月十九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徐井文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井文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S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