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苏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云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苏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苏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46587-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朱西湖,总经理。被执行人林云方,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苏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云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云方应支付宁波市鄞州苏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款112025元及利息。现查明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云方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沧海商业广场9、21号702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短期内均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9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