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25号原告:黄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九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