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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25号原告:黄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九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