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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仁杰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52号罪犯黄仁杰,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杰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仁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一月至二O一六年四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二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仁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仁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