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志炼与张国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炼,张国云,厦门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310号之一原告:林志炼,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湖、黄燕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云,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第三人:厦门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9号33L单元。法定代表人:何钱凌。原告林志炼与被告张国云、第三人厦门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银投资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林志炼诉称,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本息。2015年4月1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第三人的股东何钱凌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至今未发现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及何钱凌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告张国云是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800万元,实缴出资额400万元,剩余4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由被告张国云在第三人成立后5年内缴足。但第三人于2011年4月12日成立至今,被告张国云一直未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被告张国云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国云对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国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何钱凌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原告林志炼诉称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何钱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为第三人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故而起诉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城县屏山镇××号,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泥窟社东片区11号,并非被告的住所地亦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也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址也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志炼是基于被告张国云违反出资义务,损害其作为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要求被告在未履行的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告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的资产受损,损害了原告对第三人大德银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利益,该利益在权利形态上表现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和满足构成现实的不利后果,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为原告所在地即厦门市思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原告住所地厦门市××室,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国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良德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人民陪审员 谢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