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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庆、阮静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庆,阮静敏,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阮荣贤,陈安华,蔡机敏,许秀珍,林君弟,薛小红,薛孝修,虞黎芬,阮新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住瑞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静敏,住瑞安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立开,银行员工。原审被告: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化成路1号(第1幢第2层)。法定代表人:阮荣贤。原审被告:阮荣贤,住瑞安市。原审被告:陈安华,住瑞安市。原审被告:蔡机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许秀珍,住瑞安市。原审被告:林君弟,住瑞安市。原审被告:薛小红,住瑞安市。原审被告:薛孝修,住瑞安市。原审被告:虞黎芬,住瑞安市。原审被告:阮新杰,住瑞安市。上诉人徐庆、阮静敏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阮荣贤、陈安华、蔡机敏、许秀珍、林君弟、薛小红、薛孝修、虞黎芬、阮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徐庆、阮静敏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庆、阮静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