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定代表人赵浩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债权等进行了查询,除已冻结到李涛在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应收账款118万余元等待扣划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斌审判员 于素权审判员 钱忠模���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