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刘保堂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保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871号罪犯刘保堂,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月2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睢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刘保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刘保堂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保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保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