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丽君与曾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君,曾维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4484号原告:李丽君,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维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曾维强之妻。原告李丽君与被告曾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被告曾维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确认原告享有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坡49号附6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并经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坡49号附6号房屋作价150000元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50000元整。2016年7月,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告知原告该房屋因被国家征收冻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曾维强承认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已经收到原告所交购房款150000元的事实,并对对原告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认为,曾维强承认李丽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丽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丽君与被告曾维强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曾维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