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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中天瑞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14号申请人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康化路17号。经营者黄鸿蓉,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紫金县。被申请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元,院长。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5号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殷晓冬,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法定代表人柳永,院长。申请人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在工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2×××81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在建行张家口东安大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01的账户内资金2044789.7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在工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2×××81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在建行张家口东安大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01的账户内资金2044789.7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安平志聪石材经营部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