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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会生与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生,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616号申请人李会生。被执行人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3-9。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汽车总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会生与被执行人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1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公司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经司法查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