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肖新民与易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民,易浩,王俊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96号申请人:肖新民。被申请人:易浩。第三人:王俊平。本院受理原告肖新民诉被告易浩男、第三人王俊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易浩男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肖新民、担保人曹建荣以其名下共有的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易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肖新民、担保人曹建荣名下共有的房屋产权;二、冻结被申请人易浩男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审 判 员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朱海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