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董治强与柯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强,柯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666号原告:董治强。被告:柯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强与被告柯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治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柯金国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强撤回对被告柯金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治强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翼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