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莉与吴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吴泽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2081号原告:李莉,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吴泽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李莉诉被告吴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泽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莉诉称: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债务人吴泽威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在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15日还清借款。借款期届满,被告拒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分别三笔还款共13000元(第一次于2014年1月通过柜员机还款10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4月现金还款2000元,第三次2016年4月现金还款1000元),剩余借款37000元尚未偿还,之后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此,原告具状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2.广发银行存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3.短信记录。被告吴泽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莉自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共向被告出借款项50000元。2013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元,尚欠的37000元则拖而未付。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有借条、银行存款回单、银行业务凭证及原告陈述存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泽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莉偿还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李莉已预交),由被告吴泽威负担(被告吴泽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梓欣冯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