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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陶云富与杨远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富,杨远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962号原告:陶云富,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苗族。被告:杨远飞,男,40岁,汉族。原告陶云富与被告杨远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陶云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云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云富负担。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梦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