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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祖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X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祖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家园,容留付XX吸食冰毒二次;2.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祖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家园,容留祝XX吸食冰毒二次;3.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祖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家园,容留付XX、祝XX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祖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家园,容留付XX、祝XX、陈XX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祖XX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祖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祖XX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晨旭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