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春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38号罪犯李春,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交12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5583.0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