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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于桂珍、何云、冯惠强与吉林省吉莲服饰有限公司、张文杰、冯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珍,何云,冯惠强,吉林省吉莲服饰有限公司,张文杰,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珍申请执行人:何云申请执行人:冯惠强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莲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杰被执行人:冯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珍、何云、冯惠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莲服饰有限公司、张文杰、冯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莲服饰有限公司、张文杰、冯娜银行存款人民币69353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