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洁宾与邹郁生民间借贷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洁宾,邹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250号申请执行人郑洁宾。被执行人邹郁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洁宾与被执行人邹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其中13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计,2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0日起计,均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41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5882元。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大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督局、证券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