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马攀与胡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攀,胡鹤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58号原告:马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实习),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鹤文。原告马攀与被告胡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攀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660元,由原告马攀负担。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王洪安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