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尧芳、吴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芳,吴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尧芳,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援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尧芳与被执行人吴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援华在金融机构吴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赣F×××××轿车一辆,并于2016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吴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吴援华应归还申请人尧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分文未履行。因查封的车辆并未实际扣押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328号之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