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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特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爱梅、司光华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梅,司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特265号申请人张爱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司光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爱梅与司光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司光华欠张爱梅借款伍万元整,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爱梅与司光华于2016年9月21日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