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元梅与刘文燕、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梅,刘文燕,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687号原告:沈元梅,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刘文燕,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黎倩,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沈元梅诉被告刘文燕、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沈元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元梅撤回对被告刘文燕、黎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