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岳正良与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正良,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037号原告:岳正良,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香秀里62号九州商社大厦10楼之20、21单元。法定代表人谭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光财,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岳正良因与被告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岳正良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正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正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正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