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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永、马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马玉涛,马会娟,杨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01197403030310。申请执行人马玉涛,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01197611150026。被执行人马会娟,地址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杨果昌,地址定州市北城区。本院在执行人马玉涛、马永与被执行人杨国昌、马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国昌、马会娟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国昌、马会娟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