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飞与盛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11-1号申请执行人:吴飞,农民。被执行人:盛武,农民。本院执行吴飞与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