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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飞与盛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11-1号申请执行人:吴飞,农民。被执行人:盛武,农民。本院执行吴飞与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