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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33号罪犯黄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5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57.9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