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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与湘潭欣科玻璃有限公司、湘潭安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湘潭欣科玻璃有限公司,湘潭安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38号原告: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江,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欣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法定代表人:颜家武,董事长。被告湘潭安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法定代表人董鸿震,董事长。原告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欣科玻璃有限公司、湘潭安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欣科玻璃有限公司、湘潭安逸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新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