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魏乾治与孙仕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乾治,孙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魏乾治,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孙仕江,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魏乾治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仕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