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执7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作奎申请执行李罗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奎,李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75之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奎,男,现年46岁,甘肃省文县人。被执行人:李罗庆,男,现年37岁,甘肃省文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作奎与李罗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主动向法院交纳执行款及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现该案依据的生效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