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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任桂龙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桂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昌,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桂龙,男,1958年6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桂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4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  何锐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