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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方瑞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385号罪犯方瑞勇,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瑞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方瑞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瑞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九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方瑞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瑞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