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杰、贺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王杰,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79号申请人张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方城县博望镇尚庄村张寨**号。被执行人王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前高庙乡王楼村*组**号。被执行人贺涛,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城朝阳路。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王杰、贺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王杰、贺涛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