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兴卫与田博、张少华、曹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卫,田博,张少华,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6-1号原告刘兴卫,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田博。第三人张少华,庆阳市西峰区人。第三人曹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卫与被告田博,第三人张少华、曹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卫于2016年9月22日以三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卫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对第三人张少华占有的“奥迪WAURGB4H”轿车(车牌号陕AH56**号)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张少华占有的“奥迪WAURGB4H”轿车(车牌号陕AH56**号)的扣押。审 判 长 赵坚毅审 判 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