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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88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6526。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系惠东县平山华侨城金利宾馆服务员。2016年6月7日23时30分许,黄某均和刘某辉入住该宾馆288房。刘某辉找到刘某甲,让其介绍卖淫女给他们嫖娼。刘某甲即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杨某霞和“小朱”(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安排卖淫女到金利宾馆288房卖淫。后卖淫女杨某霞以及“小朱”安排过来的雷某某(15岁)先后到288房卖淫。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288房查获嫖娼卖淫人员杨某霞、雷某某、刘某辉、黄某军,后在该宾馆抓获刘某甲。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金利宾馆将被告人刘某甲以及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等抓获归案。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避孕套3个。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5、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黄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乙在金利酒店288房开房入住并通过走廊服务员的“阿姨”介绍,叫了二个女孩子在房间内嫖娼被抓。(2)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一名叫“小朱”的男子介绍到金利宾馆卖淫,到金利宾馆后她找到服务员“阿姨”并经其介绍到288房,后来房间内卖淫过程中被现场抓获。(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经金利宾馆服务员“阿姨”介绍,第一次到金利宾馆卖淫过程中被抓获。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金利宾馆做服务员,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案发当晚有一名男子问她有没有靓妹(意思是指卖淫女)。她跟对方讲好发生一次性关系要200元,后电话联系“小朱”男子和一名叫“下下”的女子,之后就有二名卖淫女到宾馆288房与客人进行交易。一共介绍卖淫女到宾馆卖淫四次,获利120元。7、被告人刘某甲以及证人杨某、雷某、刘某乙、黄某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就是介绍他人卖淫的女子,而杨某、雷某就是在宾馆房间卖淫的女子,刘某乙、黄某就是在宾馆房间内嫖娼的男子。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接受审判,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惠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