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绍培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绍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200号罪犯王绍培,男,生于1946年04月0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培犯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满日期:2021年05月1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73分。该犯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绍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绍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0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